河北省石家庄市大气办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抽调骨干力量组成30个检查组,开展了以主城区为重点的扬尘治理“飓风行动”,并持续行动,进一步解决扬尘污染突出问题,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各项要求,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市生态环境局由局主要领导谋划、部署,集中全局力量,以市主城区为重点开展了此次扬尘治理专项行动,通过昼查夜查、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扬尘污染突出问题“亮剑”。检查内容主要为建设施工、车辆运输及物料堆场、渣土堆放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对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工程工地,黄土裸露地块、城乡接合部土路、沙场、城市道路清扫养护,历史遗留的影响大气质量的建筑垃圾山,渣土运输车、重型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非法改装的大金刚和小金刚、入市拖拉机,主城区及周边电厂、钢厂等涉气企业,工业物料的运输和储存、水泥罐车、搅拌站、废品收购站等区域和部位扬尘治理状况等,进行排查和现场执法。在连日来的行动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分别来到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鹿泉区和正定县等地,对发现的施工场地地面裸露、渣土运输车无相关核准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